南通到山婚外情調查取證公司,南通調查公司,重婚罪是中國《刑法》中明確規(guī)定的一項罪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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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為您詳細解析重婚罪的定義、構成要件、常見情形、法律后果以及相關注意事項。
一、 法律定義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五十八條規(guī)定:
有配偶而重婚的,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簡單來說,重婚罪懲罰的是兩種人:
1. 已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的人(“有配偶者”)。
2. 明知對方有配偶,仍與其結婚的人(“相婚者”)。
二、 構成要件(如何認定?)
構成重婚罪的核心在于 “破壞了我國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”。
具體認定要點如下:
1. 犯罪主體:
· 可以是已婚者(在婚姻關系存續(xù)期間)。
· 也可以是未婚或離異者,但前提是“明知”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。
2. 主觀方面:必須是故意。
· 對于有配偶者,表現為故意建立新的婚姻關系。
· 對于相婚者,表現為“明知”對方已婚。
如果確實不知道對方有配偶(如被欺騙),則不構成此罪。
3. 客觀方面:必須有重婚行為。
· 法律上的重婚:指前一個婚姻關系未解除,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。
這是最典型的情形。
· 事實上的重婚:指前一個婚姻關系未解除,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,且周圍公眾也認為他們是夫妻。
這是實踐中更常見的情形。
即使沒有領取第二張結婚證,但長期、穩(wěn)定地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,形成事實上的婚姻關系,也構成重婚罪。
· “以夫妻名義”的證據可能包括:對外以夫妻相稱、舉辦婚禮、以夫妻名義申報戶口、購買房產、生育子女并以父母身份生活等。
三、 常見的重婚情形
· 隱瞞已婚事實,騙取登記:一方已結婚,但利用信息不聯通或偽造證件,與第三人再次登記結婚。
· 事實婚姻 + 法律婚姻:先有事實婚姻(未領證但以夫妻名義生活),后又與他人登記結婚。
· 兩個事實婚姻:先后或同時與兩人以上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。
· “包二奶”、“養(yǎng)小三”是否構成?
· 如果只是秘密的婚外情、臨時同居,不構成重婚罪。
· 如果公開地、長期地以夫妻名義同居,形成穩(wěn)定的家庭生活,則可能構成事實上的重婚。
四、 法律后果
1. 刑事處罰:犯重婚罪的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2. 民事后果:
· 婚姻無效:重婚是導致婚姻無效的法定情形之一(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五十一條)。
· 離婚的法定理由:另一方可以據此提出離婚(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九條)。
· 損害賠償:在離婚訴訟中,無過錯方(受害方)有權請求損害賠償(包括物質和精神損害賠償)。
五、 重要注意事項
1. 誰可以起訴?
· 重婚罪原則上屬于 “不告不理” 的自訴案件,即通常需要受害者(合法配偶)自己收集證據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。
· 但如果情節(jié)嚴重,或證據確鑿,影響惡劣,公安機關也可以主動立案偵查,檢察機關可以提起公訴。
· 受害者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。
2. 與“同居”的區(qū)別:
· 關鍵在于 “是否以夫妻名義” 。
不以夫妻名義的長期同居(即使公開),一般屬于道德問題或民事上的同居關系,不構成重婚罪。
3. 重婚罪與“婚后與他人生子”的區(qū)別:
· 僅與他人生育子女,但未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,不構成重婚罪。
這可能涉及的是違反《民法典》的夫妻忠實義務,在離婚時作為過錯情節(jié)處理。
4. 重婚罪與“被拐賣后被迫結婚”:
· 如果一方是被拐賣后被迫與他人結婚或同居,因其主觀上無故意,不構成重婚罪。
責任在于拐賣者和收買者。
總結與建議
· 核心:重婚罪打擊的是公然挑戰(zhàn)一夫一妻制的行為,不僅限于“兩張結婚證”,更包括“公開以夫妻名義生活”。
· 對于可能涉及重婚的個人:請務必謹慎處理情感關系,在開始新的婚姻或類似關系前,確保已通過合法途徑(離婚)解除前一段婚姻關系。
· 對于重婚罪的受害者:
1. 收集證據:這是關鍵。
證據可以包括:對方的結婚證、以夫妻名義簽署的文件、親密照片視頻、鄰居證言、共同生活的住所證明、聊天記錄、私生子女的出生證明等。
2. 選擇維權途徑: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,也可以咨詢律師后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,并同時提起離婚和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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